成都商貿公司稅務處理條件
更新時間:2015-4-28 17:31:41 來源: 瀏覽次數: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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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貿公司是按小規模納稅人還是按一般納稅人來處理稅務,認定條件如下: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否則為一般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的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是指該類納稅人的全部年應稅銷售額中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批發或零售貨物的銷售額不到百分之五十為小規模納稅人,否則為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規定中所提到的銷售額,是指不包括其應納稅款的銷售額。(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市稅務局京稅一[1994]44號文件轉發)
注意: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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