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費用不能作為成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19-3-13 18:09:15 來源:m.scwriters.com 瀏覽次數: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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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稅前扣除一直是大家關注的問題,距離2019年5月的匯算清繳已經不遠了,登尼特為了讓客戶更加了解成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整理了如下幾個費用不能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稅前扣除的幾種情況:
1、成都公司產生的與公司經營無關的費用
成都公司發生的與公司經營無關的費用,如老板的日常生活支出、私費公報等,就算有正規的發票,也不能作為費用稅前扣除。
2、成都公司沒有發票
對于成都公司而言,費用產生了即使沒有發票,只要報銷了也可以作為費用入賬。但是稅局是以票控稅的,就算費用實質性的發生了但是沒有費用發票,也是不成立的,這類費用是不允許作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稅前扣除的。
3、成都公司的發票不合規
成都公司收到的沒有公司名稱或公司稅號、發票抬頭與公司信息不一致、發票章不清晰、發票內容有涂改等不合規發票,都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的稅前扣除。
4、成都公司支付的行政罰沒支出
成都公司因為沒有報稅,或者少繳稅款發生的滯納金和罰款是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稅前扣除的。
5、成都公司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
成都公司計提的壞賬準備是不能作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稅前扣除的,對于應收賬款受不回來的情況,需出具相應的證據表明確實收不回來后經稅局批準后才可以參加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稅前扣除。
6、成都公司部分費用限額扣除
成都公司職工福利費超過當年工資總額14%、工教育經費超過工資總額8%和每一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營業收入15%的可據實扣除,超過的部分可延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不得延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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