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外合資公司注冊法人代表
更新時間:2014-5-6 10:16:22 來源:成都登尼特 瀏覽次數: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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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作企業可以申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申請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2.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二、中外合資公司董事任期:
《公司法》:小于等于三年
《中外合資實施條例》:四年
到底中外合資公司董事任期應為幾年?
答:首先要看適用的優先級。
依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2006年4月24日)一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管理適用的優先級是:
“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 優先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優先于關于外商投資的行政法規及其他規定。
1、中外合資公司董事長任期,總經理能否做中外合資公司法定代表人?
答:中外合資公司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總經理可以做中外合資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沒有規定,而《公司法》中規定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經理可以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雖然以上問題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也有規定,但因其是行政法規,所以《公司法》在這里優先適用。
2、中外合資公司董事長能否兼任中外合資公司總經理?
答:可以?
三、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中外合資公司《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7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中外合資公司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G級管理職務。
中外合資公司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當同副總經理協商。
中外合資公司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公司法》(2005年)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2001年7月22日修訂)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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