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更新時間:2014-10-14 18:19:04 來源: 瀏覽次數: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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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處查處案件依據及具體規定
一、對外國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0條規定:對非法入出中國國境的外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2條規定:對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處500元罰款,總額不超過5000元,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并處限期出境。對持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未在1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遷移而未在10日內向遷入地公安機關申請準予遷入的證明的,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限期出境。對不執行公安機關限制外國人或者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住所的,在強制其執行決定的同時,可以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限期出境。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對不按要求繳驗居留證件,不隨身攜帶護照或者居留證件,或者拒絕民警查驗證件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限期出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對對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私自謀職的外國人,在終止其任職或者就業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限期出境。對私自雇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在終止其雇用行為的同時,可以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承擔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國人的全部費用。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5條規定:對不辦理住宿登記或者不向公安機關申報住宿登記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證件外國人的責任者,可以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6條規定:對未經批準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限期出境。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規定: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簽證、證件的外國人,在吊銷或者收繳原簽證、證件并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處限期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8條規定: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可免予處罰。外國人無力繳納罰款的可以改處拘留。
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0條規定: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罰款、拘留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通過原裁決機關或者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最后裁決。被處罰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臺灣居民
依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1、《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第33條規定: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的旅行證件或者冒用他人旅行證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3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2、《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偽造、涂改、轉讓、倒賣旅行證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4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旅行證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5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4、《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編造情況、出具假證明為申請人獲取旅行證件的,暫停其出證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出證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5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5、《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不辦理暫住登記或者暫住證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6、《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逾期非法居留的,處以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每逾期一日處100元罰款。
7、《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來大陸的臺灣居民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除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公安機關可以縮短其停留期限,限期離境,或者遣送出境。
8、《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由上一級公安作出最后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對中國公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辦理勞務人員出國手續的辦法》、《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繳證件外,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境入境證件,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7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由護照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或者宣布護照作廢;由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8條規定: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出售護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制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
6、《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9條規定:持用偽造或者變造的護照或者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國(邊)境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出境入境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非法護照由公安機關收繳。
7、《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1條規定: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8、《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2條規定: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偷越國(邊)境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9、《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未經資格認定、登記注冊擅自開展中介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中介機構未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中介活動的,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格認定手續,并交存備用金的,中介機構以承包或者轉包等形式開展中介活動的,或者委托未經批準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代理中介活動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非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中介機構在中介活動中為他人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騙取出境入境證件,沒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12、 《辦理勞務人員出國手續的辦法》第18條規定:個人以出國勞務為名,弄虛作假,騙取出入境證件供本人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單位和個人在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中,為他人騙取出入境證件編造情況、出具假證明,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前兩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36條規定: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在中介活動中為他人編造情況和提供假證明,騙取出入境證件,沒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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