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14-11-4 9:27:54 來源:武侯區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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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鼓勵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實現工業新跨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以后根據我市財力和重點產業發展情況,在原規模基礎上逐年增加。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凡稅收解繳關系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所實施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遵循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我市工業發展規劃、工業布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二)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和企業經濟效益為目標,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擇優扶強,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促進產品結構調整、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五條 (支持重點)
(一)列入國家、省、市技術創新項目計劃、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計劃和企業信息化項目計劃的項目;
(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和新技術、新產品項目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三)列入省、市重點計劃的技術改造項目;
(四)重點支持的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第六條 (支持方式)
對于符合條件的項目,采取貸款貼息和資金補助兩種支持方式。項目貸款貼息主要用于鼓勵企業通過金融融資進行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資金補助主要用于鼓勵企業利用自籌資金進行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和資金補助的安排比例,原則上根據專項資金安排情況統籌平衡。
對已享受國家、省全額貸款貼息和資金補助的項目,不再享受市本級財政貼息和補助;對已享受國家、省部分貸款貼息和資金補助的項目,其未享受的差額部分,給予貼息和補助。
第七條 (支持標準)
(一)貼息標準。
1.市、區(市)縣兩級財政貸款貼息項目(單項)資金安排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市委、市政府決定支持的重大項目給予特殊支持。
2.項目在建設期間內的貸款,給予一年期的貼息。
3.項目貸款利率按孰低原則執行:貸款年利率在6%以下的,按實際利率貼息;貸款年利率在6%以上的,按6%給予貼息。
4.稅收全額繳入市金庫的市本級企業的項目貸款,由市本級財政給予全額貼息。企業稅收解繳關系在區(市)縣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1)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的項目貸款,貼息分攤比例為:市本級財政貼息40%,區財政貼息60%;
(2)成都高新區的項目貸款市本級財政原則上不實行貼息,若確需貼息,貼息分攤比例為:市本級財政貼息10%,成都高新區財政貼息90%;
(3)其他區(市)縣的項目貸款,貼息分攤比例為:市本級財政貼息70%,區(市)縣財政貼息30%。
(二)補助標準。市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補助項目(單項)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市委、市政府決定支持的重大項目給予特殊支持。
補助資金按以下標準執行:
1.技術改造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的安排20萬元,投資額每增加500萬元,補助資金增加5萬元。
2.技術創新項目投資額在500萬元的安排10萬元,投資額每增加500萬元,補助資金增加5萬元。
第八條 (申報條件)
基本條件:列入“成都市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年度重點支持項目計劃”的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技術創新項目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
(一)預貼息和預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1.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核準或審批)的技術改造項目;
2.區(市)縣工業主管局、財政局已同意承諾配套息金;
3.項目已開工建設或實施;
4.技術創新項目提供項目申報書(或項目建議書);技術改造項目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貼息和補助資金申報條件。
1.經專家評審初選,列入預貼息和預補助計劃的項目;
2.項目按進度計劃竣工(完成),項目建設期間內相關的原始資料齊備,并經有關單位組織驗收合格;
3.補助項目需提供經招標確定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4.經招標確定的資信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評級達到BBB級以上。
第九條 (申報程序)
市經委、市財政局于每年5月、10月分批下達預貼息、預補助項目計劃和資金計劃。各區(市)縣工業主管局、財政局據此時間提前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項目及時組織向市經委、市財政局申報。
稅收解繳關系在市本級的企業可直接向市經委、市財政局申報;稅收解繳關系在區(市)縣的企業由區(市)縣工業主管局、財政局對項目初審后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聯合向市經委、市財政局申報。
第十條 (資金撥付)
列入預貼息和預補助計劃的項目,在計劃工期內項目完工經有關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后,由市經委、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金計劃。
資金計劃下達后,市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將市財政專項資金撥付到市本級企業或項目業主單位所在區(市)縣財政局。區(市)縣財政局在收到市財政專項資金后5個工作日內,連同區(市)縣配套資金一并撥付到項目業主單位。
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屬投資補助的應作資本公積處理;屬貸款貼息的應作沖減企業財務費用處理;對支持資金權屬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管理職責)
市經委主要負責組織編制項目計劃,核實項目的實施內容及進展情況,組織項目的評審;市財政局主要負責支持資金的審核、落實和監督使用。
第十二條 (項目監督)
各 級工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項目管理,定期跟蹤項目的實施情況,推進項目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嚴格執行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凡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 留、占用、挪用專項資金的,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人員的責任,并將截留、占用、挪用的專項資金全額收繳財政,同時取消其以后年 度享受專項資金政策的資格。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貫徹措施)
各區(市)縣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貫徹措施。
第十四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經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施行時間)
本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成都市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成辦發〔2001〕55號)、《成都市企業技術創新和 技術改造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成辦發〔2004〕89號)和《成都市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成辦發 〔2005〕152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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